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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2-12-14
主动公开

朗读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1.5.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5.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
1.5.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处置的科研和培训。加强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合作,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局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市中心血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实施、领导和协调工作;2、成立专家组和专业应急处置队伍;3、对各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响应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3各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测检验、健康教育、信息报告、卫生监督和后勤保障等专业处置小组,具体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
(1)医疗救治组:开展病人诊断、报告和救治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开展调查分析,查明病因,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出疫点疫区或其他控制区的划分与卫生处理、采样检测等防控措施建议。
(3)消杀组:组织实施疫点、疫区卫生处理,对疫点、疫区的媒介生物进行监测,指导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4)检测检验组:负责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检验结果。
(5)健康教育组:编写、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现场卫生宣教,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公众宣传,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6)信息报告组: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7)卫生监督组: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8)后勤保障组:做好应急物资、通信、交通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3 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建立与国家、省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举报电话。各级医疗单位、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要求
市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报体系的建设,建立常规监测数据库和科学分析制度,提高预测、预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市卫生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数据信息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对辖区内发现并确认的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有效的预防措施和预警级别。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若发现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3.2.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预警级别。
3.2.3 预警方式与方法
(1)方式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等,预警分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两种。内部预警是针对卫生系统内部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公众,主要目的是增强群众自我防病能力。市卫生局应将属于较大、重大、特大预警级别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意见及时报告市政府批准。
(2)方法 内部预警采取文件、通报、会议和培训等方式。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形式发布。预警信息一般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4.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或市区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立即启动本预案。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判定 市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性质和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2.2启动 经专家组确定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后,由市卫生局指挥部宣布启动本预案,进入应急状态。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小组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 应急措施
5.1报告
5.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5.1.2 报告范围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总共11类35项,详见附件2。
5.1.3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1)内部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先兆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有关领导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卫生局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对外报告
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判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各级疾控中心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病例由收治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将病例报告卡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属地疾控中心或卫生院,由属地疾控中心或卫生院进行网络直报。市卫生局应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分别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5.1.4 报告内容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设置要求,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趋势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特别重大及重大事件至少应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市卫生局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结案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整个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事件接报情况、背景资料、事件概况、描述流行病学分析、病因假设及验证、采取的控制措施、结论和建议等。
5.1.5信息通报
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市卫生局将疫情及时通报下级及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5.2 应急准备
主要包括现场调查物资、消杀灭物资、个人防护用品、采样器材、取证工具、现场检测设备、实验室常用试剂与标准品、应急药品、疫苗、解毒剂及相关器械、后勤保障物资等。
5.3个人防护
现场处置和可能造成职业暴露的人员,应采取相应级别的个人防护措施。
5.3.1基本防护用品
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橡胶手套、鞋套、长筒胶靴、医用工作服、医用工作帽等。
5.3.2特殊防护装备
(1)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空气净化式)或隔绝式(供气式)呼吸器。
(2)化学防护装备:抗化学的防护服、防护眼面罩及防护手套、靴子等。
(3)辐射防护装备:防粒子辐射(α、β粒子与中子)和电磁辐射(X射线、γ射线)的防护服、防护眼面罩及防护手套等。
5.4应急监测
根据不同类型和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通过开展集体单位的晨检、医疗机构的疾病报告和上门搜索主动监测等方法,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5.5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根据事件性质,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培训调查人员,准备调查表。开展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基本情况调查、环境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筛查和密切接触者登记追踪等。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提出疫点疫区或其他控制区的划分与卫生处理、采样检测建议。
5.6 采样检测
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采集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生物样品、水、食品、空气、物表等环境样品开展实验室检测,并按需要开展放射性、微小气候等现场监测。
5.6.1到医疗机构诊治的病人、疑似病人的样品,由收治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检验;无条件检验的单位,应将采集的样品及时送当地疾控中心或上级业务部门检测。
5.6.2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的病例样品,由各级疾控中心负责采样检验。
5.7控制措施
5.7.1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救治。根据病人的病情、传染性等,将病人和疑似病人分别送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住院(隔离)治疗,或由医疗救治组诊疗后进行居家隔离治疗,落实社区责任医生进行随访管理。
5.7.2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对密切接触者和共同暴露者按要求进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观察期间出现症状的,按病人进行处理,观察期满未出现症状的解除隔离。
5.7.3现场卫生处理。在充分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对现场卫生处理的范围、处理对象、处理方法、处理程序、技术要求以及人力、药品、器械需求等,编制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或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卫生处理。
5.7.4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向公众传播事件相关的科学信息和防病知识,消除可能出现的恐慌心理,帮助公众树立积极应对的正确态度,引导公众采纳并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有序地实施预防控制措施,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个人和群体的预防保护能力。必要时应开通、公布热线电话,为公众提供及时、科学的咨询报务。
5.7.5应急接种和预防服药。必要时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疫点、疫区内的高危人群,采取应急预防接种或药物预防等措施。
5.7.6紧急控制措施
(1)根据防控要求,必要时采取特定区域封锁隔离、交通卫生检疫、隔离治疗、留验和医学观察等紧急控制措施。
(2)对拒不执行紧急控制措施的,由市卫生局向公安部门通报,由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
(3)紧急控制措施的解除
①解除紧急控制措施的条件:传染源或其他致病源已消除,致病途径已切断,无新病例发生。
②解除紧急控制措施的权限: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③隔离治疗、留验、医学观察期满,经医学检查确认,即可解除。
5.8信息发布
经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可按"依法、科学、规范、及时"的原则,向社会发布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6 应急响应终止及评估
6.1响应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6.1.1 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等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6.1.2 终止程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并符合终止条件时,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6.2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市卫生局应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撰写总结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7 各单位职责
7.1市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响应和终止意见,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按规定向社会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
7.2市疾控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指导或实施对疫点、疫区及其他控制区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协助市卫生局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和追踪、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疾病监测和预警。
7.3市卫生监督所
对事件发生地的饮用水、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协助开展样品采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7.4各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和报告;做好院内感染控制,采集院内相关样本;协助开展疫情监测、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有关人员医学观察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8 保障措施
8.1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组建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等卫生应急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定期对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2物资保障
制订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方案,建立物资储备制度,积极配合市经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8.3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卫生应急专项经费。
8.4通信和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专业队伍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保证通讯畅通。各单位应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捷的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9附件
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9.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