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329943362P/2012-00698
金华市卫生局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2-12-14
主动公开

朗读
卫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将水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生活饮用水无法饮用,或发生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或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本市境内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未达Ⅳ级的突发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网络直报的按照Ⅳ级事件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遵循科学,依靠群众;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2 组织与职责
金华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属各类医疗机构为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控应急机构,在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① 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制定、修订、完善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并检查督导预案的实施。
② 培训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由各乡村、社区、单位组成的生活饮用水污染监测报告网络。
③ 做好建设、环保、水利、安监、公安等部门之间的合作,决定本系统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中遇到的问题,视事件危害的不同程度,在规定时限内负责向上级报告处理情况。
④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即时组织应急机构赶赴现场,根据核实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启动预案,并于1小时内组织、征集、调用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必要的人员、仪器、物资和交通工具,到达污染现场;组织专家小组对污染控制的方案、进度进行评估、改进,对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⑤ 保护参与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人员人身安全,保障本级生活饮用水污染各种应急物资储备和经费预备。
2.2 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① 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利用国家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本市境内生活饮用水供水安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及水质监测报告网,制定并实施年度生活饮用水安全监督监测计划,每季末报告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每年12月15日前报告供水安全基础信息数据动态情况。
② 全天候受理本系统应急机构及其他途径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警,做好书面报告资料的收集或口头报告投诉情况的登记工作,即时派出二名以上小组成员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③ 随时响应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调用,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负责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对发生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分析评估,对可疑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控制建议,对确定饮用水污染的集中供水单位提出调整水处理工艺或停止供水建议,对确定饮用水污染的二次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必要时经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请其他机关应急机构和新闻媒体,协同追踪、控制因使用被污染的饮用水污染的食物及相关物品,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④ 监督指导供水单位卫生处理,依法追究肇事单位或个人法律责任。
⑤ 监督指导本系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构相关登记报告及技术服务情况,依法查处或向市卫生局纪检、监察机构移送不履行相应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案件。
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① 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检测工作小组和应急调查工作小组,根据本市常年水源性疾病发生情况及国内外动态,采集生活饮用水污染检测必需的仪器、试剂、标准品、法定或科学的检测方法,建立健全水源性疾病监测网,并开展饮用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和风险评价、预测研究。于每季末向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②全天候受理本系统应急机构及其他途径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警,做好书面报告资料的收集或口头报告情况的登记工作,即时电话核实发病初步情况,提出先期处置意见,并报告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③ 随时响应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调用,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及时报告检测结果;发现为传染病疫情时,按相关传染病应急预案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根据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意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④ 对污染的水体、水处理设备、设施、物品、场所的卫生处理进行技术服务。
⑤ 向社会各界宣传、普及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的知识,对单位或市民自备用水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2.4 医疗机构职责
① 建立水源性疾病应急救治工作小组,根据本市常年水源性疾病发生情况及国内外动态,采集水源性疾病救治必要的设备、仪器、药物、试剂及临床试验所需物品,并开展临床水源性疾病应急救援演练,于每季末向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② 属地登记、并开展单位或市民自备用水防病咨询。
③ 即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水源性疾病发病就诊救治情况。
④ 随时响应市卫生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调用,组织相应的人力、物力,负责病人的抢救、临床试验检测和诊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包括提供记录病人症状、体征、临床试验检测结果、救治用药等病历及病人血、尿、粪便、呕吐物等卫生实验检测用样品);发现为传染病疫情时,按相关传染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⑤ 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2.5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控应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机构,负责辖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量化管理
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状况进行量化分级,确定信誉度等级,依信誉度等级落实相应监管内容和频次。信誉度等级的划分按照《浙江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3.2 主动监测
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监测;以水质监测报告网及水源性疾病监测网对水质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水源性疾患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监测,内容包括水源水、出厂水、二次供水、末梢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水处理设施消毒和从业人员卫生。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监测计划,对重点饮用水的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进行分析,发现有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异常饮用水时,对异常饮用水的供水情况、可能暴露人数进行调查,根据该异常饮用水含有的致病因子导致疾病的可能性及预警等级作出初步判定。
3.3 重点监护
对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对辖区内供30人以上饮用的单位或居民分散式自备用水进行登记和防病咨询服务,分析为高风险的予以制止。
3.4 公开受理
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居民公开生活饮用水污染或水源性疾病报警电话,对来自本系统应急机构和其他途径的生活饮用水污染或水源性疾病报警即时电话核实,内容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或水源性疾病发生时间、地点、可疑污染物、受影响的供水人群、发病人数、症状、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联系电话等,根据预警等级作出初步判定。
3.5 分级预警
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等级来表示生活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预警级别的划分参照《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监测信息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预警。
4 响应与处置
4.1 预警期响应
4.1.1 蓝、黄色预警准备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发布蓝、黄色警报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并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负有特定职责的应急机构收集、分析有关信息,预测影响范围及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污染事件级别。
2)向社会或可能影响人群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制止自备用水,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建议供水单位启动临时供水措施,检查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情况,检测送供水水质,指导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自备用水单位对供水管网、供用水设施进行卫生处理。
4.1.2 橙、红色预警准备
当地政府发布橙、红色警报后,在蓝、黄色预警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估算和落实准备参加应急的人员构成和数量。
2)调集应急所需能正常使用的物资、设备、工具。
3)通知暴露人群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
4)制止自备用水;责令二次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建议集中供水单位调整水处理工艺或停止供水;对启用的应急储备水源及供、送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5)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
6)建议市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的措施。
4.1.3 调整与解除
根据风险因素的变化动态,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评估意见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原预警建议的调整或解除,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4.2 应急处置
4.2.1 Ⅳ级处置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初步确认Ⅳ级事件发生以后,应在1小时内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治、调查和评估,根据水源性疾病发生的范围、危险因素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局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作出综合分析,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省有关部门技术支持。
1)病人的抢救和治疗
根据已掌握的信息,相对集中病人,按病情轻重,制订比较一致的治疗方案,对病人进行抢救治疗,控制病情的进一步发展。选择有效措施加速毒物排出、阻止毒物的吸收和减低其毒性,并给予特殊的解毒药物以及相应的对症治疗;发现传染病疫情按相关传染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2)卫生学、流行病学调查
了解现场环境、当地水文地质、废水排放、化肥使用、污物处理、水源防护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水源性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因素,检查管网末梢水质并按顺序检查取水、输水、净水、蓄水、配水设施及水源水和各环节水质的变化情况;追踪调查可能发病的全部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通过三间分布,提出病因假设,包括致病因子、危险因素及其来源、污染方式(或介质)、高危人群等;根据病因假设,通过病例-对照研究、队列研究等分析性流行病学方法进行假设检验;根据流行病学病因假设,提出初步的控制措施,包括消除污染源、减少暴露或防止进一步暴露、保护易感或高危人群。
3)现场控制
① 保护现场,停止饮用引起或可能引起水源性疾病的生活饮用水,向可能受影响的人群发出预警信息。
② 供、用水设施停止一切清洗,以免清除掉污染物。
③ 供、管水人员不得流失,以免遗漏调查取证对象。
④ 传染病疫情按相关传染病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⑤ 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4)样品采集
根据病人出现的临床症状和检验目的选择样品的种类。一般包括原水、管网水、末梢水、二次供水、出厂水、污染水、污染介质、病人呕吐物、血液、尿液、大便等。各类样品均应以最短的时间采集送检。
5)实验室检验
① 根据病人的临床症状和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分析,尽快推断致病因素,确定检验项目。
② 实验室收到样品后应在最短时间内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③ 必要时对可疑污染物进行毒理学鉴定。
6)阶段报告
① 接收治疗水源性疾病或疑似水源性疾病病人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监督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监督所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卫生监督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双方应立即联合进行初步核实,2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出初步报告,跨辖区的事件同时抄报发生地卫生监督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临床症状,发生的可能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要求等。
② 根据已调查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于24-48小时内对初步报告事件的可能因素和新发生情况等进行修正和补充,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7)信息发布
根据阶段报告,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信息,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首次信息发布时间力争在假设病因引起某种疾病的最长潜伏期内。
4.2.2 Ⅲ级处置
在Ⅳ级处置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评估确认,并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控临时指挥部,组织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必要时调用县(市、区)卫生应急人员或后备人员,配合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现场防控工作,可报请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控临时指挥部提出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防控工作。
4.2.3 Ⅱ级处置
在Ⅲ级处置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在省、市政府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控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市卫生局生活饮用水污染控制各专业组,在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
2)每日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事件的发展、变化与处置进程。
4.2.4 Ⅰ级处置
在Ⅱ级处置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控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动员全市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控制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动态,上报控制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的技术参谋。
5 恢复与重建
5.1 消除危险因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查明致病因子及其来源、污染方式(或介质)后,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指导自备用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单位制定恢复正常供用水的计划,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污染的水体、水处理设备、设施、物品、场所的卫生处理提供技术服务和经处理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自备用水水质检测,医疗机构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必要的卫生处理,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采集经处理的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自备用水水质,防控同源二次污染事件发生。
5.2 终止应急状态
应急状态终止的必需条件是:生活饮用水污染源消除,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一般应急状态终止,由市、县(市、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小组论证,报请同级政府批准。
较大应急状态终止,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小组论证,报请市政府批准。
重大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
特别重大应急状态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
5.3 补充消耗物资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县(市、区)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尽快补充应急消耗的物资,恢复日常工作秩序,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争取财政专项补偿。
5.4 总结事件全程
市、县(市、区)卫生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的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防控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在事发一个月内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与保持
6.1 后勤保障
1)本系统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控应急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控制与预防经费由市、县(市、区)卫生局给予保障,水源性疾病抢救所需的常备物品及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由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装备和调配。
2)生活饮用水污染防控应急机构对常用诊断试剂(包括各类化学及生物标准品、诊断试剂盒)、特效救治药物(抗毒素等解毒药)应作充分储备。紧缺物资的储备情况应及时报同级卫生局备案,同级卫生局应针对性掌握紧缺物资在本省及至全国范围的分布及最快的获取方式。
6.2 技术保持
6.2.1 培训
参与应急工作的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医疗救治、行政管理人员均应参加与其在应急工作中所承担任务和职责相适应的培训和定期再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8学时。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各类水源性疾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2)饮水从取水到供水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染及其应急处理措施。
3)国内外实际发生的典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应急处理的经验教训。
4)水源性疾病急救和调查控制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5)污染的水体、水处理设备、设施、物品、场所卫生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6)监测仪器的性能和操作。
7)所涉及的应急计划或程序。
6.2.2 演练
市、县(市、区)卫生局每年应以模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形式进行应急演练,设计不同情景的假想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演练,检验应急机构不同背景下特定事件的应急计划或程序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应急人员的处置能力和技能,使应急机构发现和改进应急计划(或程序)和应急准备的不足。每次演练结束后应进行评价和总结。
6.3 平战结合
各应急机构应急响应和处置的人力、物力与日常工作应积极兼容,对用于应急的设备、器材和用品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结合实战,定期修改或更新单位应急预案。
6.4 奖励与惩戒
市、县(市、区)卫生局对调用的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理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和抚恤。
市、县(市、区)卫生局对未按本预案或不履行本预案规定职责的行为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A.金华市生活饮用水污染分级预警方法
B.金华市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分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