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329943362P/2012-00702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卫生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2-12-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卫生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2012-12-14 14:13:01 来源:市卫生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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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该传染病对我市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金华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的各项工作。
      1.4  诊断标准
      参见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行业诊断标准》(WS 286-2008)。
      1.5  分级标准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的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预警。
      1.5.1一般疫情(Ⅳ级)
      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或国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存在疫情输入风险。
      1.5.2较大疫情(Ⅲ级)
      省内发现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我市周边地市发现多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1.5.3重大疫情(Ⅱ级)
      本市辖区内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1.5.4特别重大疫情(Ⅰ级)
      本市辖区内发生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1.6  工作原则
      1.6.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1.6.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1.6.3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市卫生局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
      1.6.4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预防控制措施。
      1.6.5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局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和市中心血站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检查和通报本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2、研究制定防治工作的具体措施及应对方案;3、组织调配防治工作所需的各类资源;4、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传染性非典性肺炎防治工作;5、负责向社会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动态或防治工作情况等。
      2.2专家组
      市卫生局成立由临床、预防、检验等专家组成的专家指导组,主要成员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 1、对疫情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响应措施提出建议;2、参与制订、修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3、对各项应急准备提出建议;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5、对疫情的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和预测;6、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3应急处置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消杀、检测检验、健康教育、信息报告、卫生监督和后勤保障等专业处置小组,具体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
      2.3.1医疗救治组:负责病人的诊断、报告和救治工作。
      2.3.2流行病学调查组:开展调查分析,查明传染来源和流行因素,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疫点、疫区或其他控制区的划分与卫生处理、采样检测等防控措施建议。
      2.3.3消杀组:组织实施疫点、疫区卫生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卫生消毒和个人防护工作。
      2.3.4检测检验组:负责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并在最短时间内报告检验结果。
      2.3.5健康教育组:开展现场卫生宣教,配合新闻媒体做好公众宣传,必要时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2.3.6信息报告组:负责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3.7卫生监督组:对事件发生地医疗废弃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2.3.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通讯、交通保障以及应急处置人员生活保障。
      3.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全市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疫情(Ⅲ级)和一般疫情(Ⅳ级),立即启动本预案。
      3.2 应急响应程序
      3.2.1判定  市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组对疫情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性质和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2.2启动  经专家组确定启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后,由市卫生局指挥部宣布启动本预案,进入应急状态。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小组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措施
      4.1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4.1.2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1)内部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市卫生局有关领导报告。接到报告后,市卫生局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对外报告
      经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判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由各级疾控中心于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病例由收治医疗机构进行网络直报,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将病例报告卡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属地疾控中心或卫生院,由属地疾控中心或卫生院进行网络直报。市卫生局应于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分别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还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市卫生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4.1.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并按事件发生、发展和控制的过程,收集相关信息,做好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4.1.4信息通报
      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市卫生局将疫情及时通报下级及相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
      4.2物资储备
      主要包括:临床救治设备与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物资、消杀灭物资、个人防护用品、采样与检测设备器材、检测试剂和后勤保障物资等。
      4.3个人防护
      根据工作性质分别采用一级、二级和三级防护。
      4.4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发生一般疫情(Ⅳ级)后的应急响应措施
      (1)规范疫情报告,加强疫情监测
      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工作,建立预警报告系统和实验室快诊检测系统,提高疫情监测的敏感性和报告的及时性。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要按照《金华市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要求开展病例诊治、转诊和报告工作。
      (2)开设专科门诊,指定定点医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严格执行预检分诊或转诊制度,综合性医疗机构和中心卫生院要设立规范的发热门诊或呼吸道专科门诊。市卫生局指定市中心医院为市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定点收治医院,人民医院和中医院为定点收治后备医院。
      (3)物资准备
      市疾控中心应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与设备、检测试剂与器械、防护用品等。定点诊治医院和诊治后备医院应按照卫生部推荐的治疗方案备足相关的急救药品、救治设备和救护车。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储备消杀物资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4.4.2 发生较大或重大疫情(Ⅱ~Ⅲ级)后的应急响应措施
      在实施4.4.1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疑似病例诊断和确认
      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要逐级会诊上报,原则上县级专家组可以诊断和排除传染性非典型且肺炎疑似病例。对诊断确有困难者,可请上一级专家组会诊确认。
      全市首例疑似病例要经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有条件须进一步确诊。
      (2)疑似病例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程序进行报告。同时,全市各地应建立临时疫情报告制度,即疑似病例报告或零报告等日报制度。
      (3)传染源管理
      发现疑似病例后,当地医疗机构应立即将病人送由市卫生局指定的非典型肺炎诊治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和抢救。
      (4)现场调查与处置
      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报告后,疫情发生地所在的疾控中心应在2小时内派疫情应急处置组赶赴现场,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追踪传染来源,查明密切接触者, 并提出疫点、疫区的划分与卫生处理、采样检测等防控措施建议。
      接到全市首例疑似病例报告,市疾控中心要派出应急处置组协助当地疾控中心参与调查处理工作。
      (5)采样检测
      由收治的医疗机构负责采集病人的血液、痰和咽拭子等标本进行检验,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将采集的样品及时送当地疾控中心或上级业务部门检测。
      (6)密切接触者管理
      密切接触者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隔离留验或医学观察,时间为14天。观察期间出现症状的,按病人进行处理,观察期满未出现症状的解除隔离。
      (7)消毒与隔离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例的隔离与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工作,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各级疾控中心指导或协助疫情发生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相关单位)完成疫点或疫区的消毒工作。
      (8)检疫
      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人员实行交通检疫措施,进行详细登记,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对体温≥38℃者进行医学观察。对可疑病人,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对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实行健康随访制度,随访时间为14天(自离开疫情发生地之日算起),要求每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健康状况,出现症状者,立即送当地医疗机构作进一步医学检查。
      (9)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及时向公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消除可能出现的恐慌心理。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提高个人和群体的预防保护能力。必要时应开通、公布热线电话,为公众提供及时、科学的咨询报务。
      4.4.3 发生特大疫情(Ⅰ级)后的应急响应措施
      在实施4.4.2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工作:
      (1)病例进一步诊断与确认
      各类医疗单位发现符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的病例,也要逐级会诊上报,原则上由县级及以上专家组可以诊断并确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对诊断确有困难者,可请上一级专家组会诊确认。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原则上由市级专家组诊断与确认,若市级未建立相应实验诊断技术设备与能力,须请上级相关业务部门会诊确认。
      全市首例临床诊断病例要经市级专家组会诊确认;首例确诊病例须经省级专家组会诊确认,若为全省首例确诊病例须经卫生部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2)市卫生局应及时组织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向市政府提出下一步预防控制疫情的建议,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控制疫情。
      (3)根据控制疫情和救治病人的需要,市卫生局在全市统一调动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设备等,支持疫情发生地开展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防控工作。
      (4)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有关要求对病人进行救治。
      (5)一旦出现暴发疫情,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疫情控制,并根据疫情控制需要,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及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
      4.5信息发布
      经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授权,市卫生局可按"依法、科学、规范、及时"的原则,向社会发布通报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或泄露疫情。
      5  应急响应终止及评估
      5.1响应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5.1.1终止条件:根据卫生部公告,省内、国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已得到控制,我市无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相关密切接触者经14天留验观察后,未出现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5.1.2 终止程序: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应急处理结束,并符合终止条件时,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5.2总结评估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结束后,市卫生局应组织专家组对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撰写总结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疫情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6  各单位职责分工
      6.1市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专家组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响应和终止意见,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市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按规定向社会通报相关信息。
      6.2市疾控中心
      负责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测;指导或实施对疫点、疫区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协助市卫生局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医学观察和追踪、健康教育等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分析、报告疫情动态。
      6.3各级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诊断、运送、治疗和报告;做好院内感染控制,采集院内相关样本;协助开展疫情监测、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有关人员医学观察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6.4市卫生监督所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事件发生地的医疗废物、环境卫生以及各单位的疫情报告、消毒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协助开展健康教育等工作。
      7  保障
      7.1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卫生应急队伍,组建应急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定期对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储备
      制订科学合理的物资储备方案,建立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7.3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和卫生应急专项经费。
      7.4通讯和交通保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专业队伍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保证通讯畅通。各单位应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捷的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