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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卫生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2-12-14
主动公开

朗读
为确保在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救治病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按照《金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医疗救治预案。
一、指导思想
整合全市卫生资源,集中力量,联合作战,提升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能力;及时、有序、规范救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切实保护医护人员,防止院内感染。
二、组织指挥与救治队伍
(一)成立金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医疗救治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在金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金华市卫生局局长吴康良担任组长,副局长周国彪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局医政处陈晓亮、市中心医院院长袁坚列、市中医院院长朱修林、市人民医院院长邵敏、市五院院长潘国清,广福医院院长王永兴、文荣医院院长马大庆等组成。下设办公室,陈晓亮兼任办公室主任。
医疗救治组的主要职能: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非典病例的筛查、诊断、转运和治疗工作;根据疫情变化确定相应的医疗救治工作警戒状态,调整工作部署,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统一调动全市的医疗资源,做出快速准确的反应。
各承担救治任务的医疗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领导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单位的医疗救治工作。
(二)组建金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专家库及专家指导组
专家库成员主要由市直医疗机构的呼吸内科、传染科、ICU、急诊科、影像科、检验科等临床、护理、医技专家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流行病学专家组成。
成立金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指导组。由全市各三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人数根据疫情发展及时从专家库中补充。
专家指导组的职责:负责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确认;负责对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防护知识培训;指导全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救治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和疾病部门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必要时参与现场救护和防病工作。
专家指导组的工作要求:在医疗救治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专家组成员必须确保通讯24小时畅通,随时听候调遣;专家指导组实行分组值班制度,分三组值班,响应全市的救助;专家组成员做好长期作战准备,做好自我防护工作。
(三)医疗机构建立临床医疗救治组织。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县以下医疗机构,应成立相应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专家技术小组等组织。
1. 领导小组
由医院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及职能科室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研究制定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具体方案,落实病人诊治、预防和控制等各项任务,负责调配抢救人员、医疗设备和组织专家会诊,保障后勤供给等。
2. 专家技术小组
由传染科、呼吸科(中、西医)、ICU、护理、院感、检验等科室富有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临床诊治、实验室检测、隔离消毒和疫情上报等工作。
县以下规模较小、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以上相应工作。
3. 医疗救治临床组(SARS 病房医疗组)
指定收治医疗机构应在成立上述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医疗救治临床组,必要时其成员可从其他医院抽调充实。医疗救治临床组由呼吸科、传染科、ICU、麻醉科等专业的熟悉危重病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的抢救、熟悉呼吸机使用的医疗和护理技术的骨干组成。主要职责是在疫情发生后进入隔离病房,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病情作出正确判断并迅速作出反应,对病房外专家的指导性意见进行有机整合,对病人实施封闭式、"零距离"的救治、护理,同时做好病房内部的协调及工作安排。
4. 后备抢救支持小组
组建若干个后备抢救支持小组,作为医疗救治临床组的后备力量。抢救支持小组的工作职责是一旦疫情发生,随时做好准备,前往定点医院实施封闭式的抢救工作或支援疫情严重地区(包括参加省外的救治工作)。
三、救治网络设置
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具备,工作规范,管理严格"的原则,完善指定收治医院、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称发热门诊,以下同)、预检分诊点、救护转运系统的设置。
(一)指定收治医院的设置
金华市中心医院是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指定收治医院,收治全市的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后备收治医院依次为金华市人民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
指定收治医院内分别设立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和疑似病人的隔离病区,两种病区的病房、人员、设施等不得交叉,隔离病区内要严格区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疑似病例应收入单间隔离治疗。
(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
各地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结合当地的医疗卫生资源实际,完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设置。在无疫情发生期间,市区在二级以上综合和中医医院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各县(市、区)确定医院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接收到本院就诊和其他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一旦疫情发展,适当扩充设置数量。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向社会公布24小时开通的预约电话。
凡设立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医疗机构必须同时设置隔离留观病区,以留控待明确诊断的病人;隔离留观病区在无疫情发生期间可收治其他病人,但应保证隔离设施及救治设备的完好性,确保需要时能随时使用。
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要与其他门诊和病区相隔离,形成相对独立的预检、挂号、收费、检验、放射、诊治单元,并将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的病人输液室与普通病人输液室分设;隔离留观室必须一人一室,严格防止人流、物流交叉。
(三)预检分诊点的设置
具备一定条件(有相对隔离的独立诊室)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发热病人预检分诊点。预检分诊点应做好呼吸道疾病发热病人的排查工作,对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怀疑可能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病人,应及时就近转诊至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
不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作为预检分诊点。如有发热病人自行前来就诊,应按要求对其登记、排查,如发现为呼吸系统疾病发热病人,应及时联系负责做好转诊工作。
(四)落实救护转运
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县以上医院组成病人转运系统。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医学观察病例和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的转运工作。市区各医院配备的非典救治专用救护车辆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在无疫情发生期间,市、县两级各配置1辆符合隔离要求的封闭救护车。
为了保证病人转运,防止交叉感染,必须建立一支专职的转运队伍,全面负责转运工作。司机、医师、护士要加强培训,保证转运队物资供应,确保转运队人员不受感染。
人员配置:每车配置司机、医生、护士各1人。
防护:按卫生部规范执行。承担运送任务的人员留住医院,按隔离、防护要求管理。
(五)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房配置
1.床位配置
(1)金华市中心医院,已在罗店改建完成一个隔离病区,有病房45间。启用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可收治临床诊断病例25人,疑似病例20人。
(2)各后备医院根据救治需要及时开放救治病床。
2.人员配备。
临床诊断病例病区:配备医生6人,重症组4人;护士12人。疑似病例病区:配备医生6人;护士12人。
测算:启用金华市中心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需医生16人;护士24人。其他医院配置标准同上测算。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在全市卫生系统内实现人员的统一调配,由医疗救治组统一指挥调度;各级医院内部实现技术人员统一调度,由各级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挥。
3.设备配置。
(1)呼吸机、监护仪:
临床诊断病例病区:根据床位数的20%测算。
疑似病例病区:配置无创呼吸机、监护仪各2套。
测算:启用金华市中心医院需呼吸机6台,监护仪6台。
(2)床边X光机:
每个临床诊断病例病区和疑似病例病区各1台。测算:启用金华市中心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需2台
(3)手提B超机:
临床诊断病例病区和疑似病例病区各1台。测算:启用金华市中心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需2台。
(4)其他设备配置:
根据医疗需求和配套需要由专家指导组提出意见储备和调用。呼吸机、监护仪等大型设备由医院购置和储备。根据疫情需要,由医疗救治组统一调配全市非典救治相关医疗设备。
4.药品配置。
常规药品储备,由医院列出清单,自行储备。临时抢救药品,根据抢救需要紧急调用,可通过医院采购、卫生局调用等途径解决。根据疫情需要,由医疗救治组统一调配全市相关抢救药品。
四、疫情分级和医疗救治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级
根据金华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以下四级:
1.四级疫情(蓝色警戒)
我省其他市已有疫情发生,我市存在疫情输入可能,并已出现疑似病例或医学观察病例,但未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我省为蓝色警戒的。
2.三级疫情(黄色警戒)
本市发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无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我市疑似病例超过5例的;或我省为黄色警戒的。
3.二级疫情(橙色警戒)
本市发现继发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发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3例以上;或有2个县(市、区)出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我市疑似病例超过20例的;或我省为橙色警戒的。
4.一级疫情(红色警戒)
本市发现继发性临床诊断病例3例以上;或发现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6例以上;或我省为红色警戒的。
(二)医疗救治应急响应
1.四级疫情(蓝色警戒)
(1)各级医疗救治组织立即处于备战状态,统一指挥医疗救治的准备工作,协调各项措施的落实。
(2)各级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日统计报告,实施医学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并在门(急)诊、住院部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进入医疗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工作。
(3)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发现呼吸系统发热病人按规定转运到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就诊。不设立预检分诊点的医疗机构不得收治发热病人。
(4)金华市中心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房投入运转。
(5)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各配置1辆封闭救护车,各县(市、区)配置1辆封闭救护车。
2.三级疫情(黄色警戒)
(1)各级医疗机构对所有进入医疗机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
(2)疫情发生地根据需要增设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3)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疗救治临床组立即进入隔离病房,后备抢救支持组立即处于备战状态。
(4)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各配置2辆封闭救护车,各县(市)配置2辆封闭救护车。
3.二级疫情(橙色警戒)
(1)启用一个后备收治医院。疫情发生地根据需要再增设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
(2)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各配置4辆封闭救护车;各县(市、区)配置3辆封闭救护车。
4.一级疫情(红色警戒)
全市所有医疗卫生单位投入满负荷运转,医疗救治组统一调配全市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物资及药品。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派出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1)再启用一个后备收治医院。根据需要,建设临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收治病房,同时可紧急征用金华市其它医疗机构作为收治SARA病例的临时定点医院,被征用单位不得推诿。
(2)根据疫情发展需要,市、县两级配备能适应非典救治需求的救护用车。
五、工作要求与流程
(一)就地隔离,尽早报告,明确诊断,及时转送
1.医疗机构设立的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病人(和进入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引导发热病人到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进行初诊。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要转至隔离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处理。
普通病房要做好对住院病人的体温测量及观察工作,对发热病人要及时做好甄别工作。同时,要对病区内陪伴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和观察,一旦出现发热情况应劝其停止陪伴、及时就诊。
2.医疗机构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如发现有流行病学史的发热病人,经确认符合医学观察条件的,做好有关记录,并立即通知隔离留观病区作好相应准备,派专人护送入隔离留观病区。
3.隔离留观病房或普通病房内一旦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对可能被污染的人员进行就地隔离,并向当地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经有关专家确认后,通知"120"专用救护车送入指定医院。同时,对可能被污染的区域进行严格的消毒。
4.全市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须经省级以上专家组确认。经各县(市、区)专家组诊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须经市级专家指导组会诊确认。会诊须使用专用会诊单,市级专家会诊后应将会诊单报市卫生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治组。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可先用电话或传真向当地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然后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以最快方式报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疫情预警发生前,各级医疗机构应将每日发热病人数量分类汇总统计后上报当地卫生局备案(日报表见附件6)。疫情发生后,按要求上报有关信息,对呼吸道发热病人要在登记记录后向当地卫生局医疗救治指挥组详细报告(登记表见附件7)。监测点医疗机构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
(二)定点收治,积极抢救,妥善处置,严格管理
1.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应立即通知指定收治医院。指定医院得到有患者需要收治的信息,根据病人的诊断类别,立即安排相应的病区收治病人。病区内医护人员应预先了解病人的基本病情状况,安排好合适病室,作好相应的救治准备。
2. 指定医院收治临床诊断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
3. 指定医疗机构应及时采取积极措施救治病人,减少并发症,严防因医疗不当引起死亡病例的发生;对重症病人的抢救,医院要及时进行技术力量调配,必要时通过卫生局请上一级专家组成员会诊,努力降低病死率。
4. 指定医院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应指定专人将收治病人的有关信息上报有关部门,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门办公室等。一般疑似病人基本病情每日上报一次,临床诊断病人病情每日上报若干次,如病情突变或死亡等应即时上报(报告表见附件8)。
5. 临床诊断、治疗、检验工作具体要求遵照《关于转发卫生部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参考标准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治疗方案的补充说明》、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安全操作指南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的紧急通知》、《关于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标本采集与处理技术补充说明的通知》等执行。
(三)加强院内感染的管理
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的防范工作。明确医院内各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医院预防保健科、感染科和门诊办公室的职责,切实发挥医院感染科的作用,加强消毒隔离;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严守操作规程,自觉做好自身防护;要保持病房空气流通,加强对病人的污染物、排泄物的消毒处理,杜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污染物外泄。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必要的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口罩等,配备喷雾器等消毒设备,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消毒。在诊治病人过程中要相对固定医务人员,并提供休息和医学观察场所等。同时要做好病人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六、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一)人员培训:市、县两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专家指导组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培训,要求覆盖率达成100%。重点内容为非典诊治技术、消毒隔离、传染病和流行病调查的基本知识、自身防护;所有进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区人员均需进行ICU强化培训和呼吸机操作培训。
各级卫生局要组织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各级各类医院院长及其它管理干部、专家库成员专题培训。重点内容为《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定点医院和发热呼吸道疾病门诊、隔离留观室的设置标准。
(二)组织应急模拟演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组织开展紧急疫情的应急模拟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