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329943362P/2012-00706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卫生局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2-12-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卫生局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

    日期:2012-12-14 14:16:22 来源:市卫生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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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加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规范暴露后处置,有效控制艾滋病病毒通过职业暴露传播,切实保障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技术预案(试行)》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的应急处置防护工作。
      1.4定义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及公安、司法等工作人员在从事诊断、治疗、护理、预防、检验、随访、管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和实验室培养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事件。
      1.5分级标准
      1.5.1暴露级别
      (1)一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
      (2)二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
      (3)三级暴露: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
      1.5.2暴露源级别
      (1)轻度类型: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
      (2)重度类型: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
      (3)暴露源不明: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
      1.6工作原则
      1.6.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职业暴露预防药品的应急储备工作。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6.2报告原则:职业暴露发生后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卫生局或疾控中心报告。
      1.6.3及时处理原则:意外暴露一旦发生,应尽快对暴露部位就近冲洗和消毒,如需要服用抗病毒药物,服药时限越快越好。
      1.6.4保密原则:意外暴露发生后,当事人最好仅向部门主管和单位主要领导报告,有关知情者应为当事人严格保密。
      1.6.5知情同意原则:如需服用抗病毒药物预防艾滋病病毒感染,有关人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有关利益和风险,在知情同意和充分考虑利弊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使用。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市卫生局成立应急指挥部,由市卫生局、各医疗机构和市疾控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人员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负责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2、成立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置队伍;3、确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置预防药品的储备点。
      2.2专家组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具体人员组成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级别进行评估确定,对采取的响应措施提出建议;2、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应急准备提出建议;3、参与制订、修订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4、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2.3应急处置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小组,具体参照市卫生局相关文件。
      主要职责:(1)医疗救治组:负责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人员的预防性服药和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工作。(2)流行病学调查组:开展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建议。
      3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和程序
      3.1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市区范围内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一级暴露、二级暴露和三级暴露,立即启动本预案。
      3.2 应急响应程序
      3.2.1判定  市卫生局及时组织专家组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初步判断暴露的类型、性质和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2.2启动  经专家组确定启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预案后,由市卫生局指挥部宣布启动本预案。
      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小组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应急措施
      4.1报告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刑劳教人员监管场所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
      4.1.2报告程序:相关人员发生职业暴露后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市卫生局或疾控中心报告。
      4.2组织评估
      接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故报告后,市卫生局应立即组织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评估专家组评估会诊。专家组根据暴露过程、暴露程度、暴露源状况及暴露后的处理等方面予以综合评估,就预防性用药、药物副反应、知情报告及相关咨询干预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4.3预防性服药
      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及预防性用药实施方案,需服药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预防性服药。具体按照《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执行。
      4.4随访管理
      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人员的定期随访和提供咨询,包括药物副反应的监控,暴露人员早期艾滋病症状的观察和记录,必要时可再次申请专家组会诊;暴露后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暴露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对暴露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备案,并将检测结果反馈市疾控中心。如果职业暴露责任单位或部门没有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条件,则由市疾控中心负责完成。
      5  应急响应终止及评估
      5.1响应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5.1.1终止条件: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人员于暴露后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
      5.1.2终止程序: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并符合终止条件时,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响应。
      5.2.总结评估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处置结束后,市卫生局应组织专家组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撰写总结报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
      6 各单位职责
      6.1市卫生局
      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调查与处置;组织专家组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响应和终止意见,并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市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组织开展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培训。
      6.2市疾控中心
      负责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艾滋病传染源快速检测、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人员的艾滋病抗体检测、预防性药品的贮备和发放及职业暴露人员的随访观察、健康教育和心理干预等工作。
      6.3各医疗机构
      负责开展职业暴露人员预防性服药后产生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工作。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制度,组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定期对队伍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保障
      制订科学合理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预防药品储备方案,建立职业暴露应急预防药品储备制度,做好应急预防药品储备工作。
      7.3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设立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专项经费。
      7.4通讯和交通保障
      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成员应保持24小时手机开通,保证通讯畅通。各单位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便捷的交通运输车辆,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