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329943362P/2012-00709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卫生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2-12-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卫生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试行)

    日期:2012-12-14 14:18:53 来源:市卫生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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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为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实验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积极预防及有效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为目标,形成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二)目的和依据
      1、工作目的
      有效预防、快速应对和及时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和损失,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金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及浙江省卫生厅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
      (三)指导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各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好预防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发生的各项措施,做好物资储备和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及时消灭安全隐患,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3、依法管理、科学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信守有关国际条约,尊重国际惯例,依法处置和应对各类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金华市卫生局:成立金华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医政、防保、监督、规财等处室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分布及汇总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活动情况的信息;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与相关生物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建立专业的应急处置队伍,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配合上级部门应对事件调查、处置;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检查、督导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组建生物安全委员会。
      (二)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浙江省卫生厅的有关规定,建立生物安全委员会和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明确职责;制定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演练;事件发生时及时向卫生局报告有关信息。
      (三)金华市卫生监督所: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进行处罚。
      (四)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储备必要和足够的实验技术、设备及试剂,组织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随时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五)金华市中心医院(市传染病医院):负责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和医学观察人员的临床救治业务指导,储备必要和足够的技术设备及应急药品,组织各类医护人员随时应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负责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的收治和医学观察人员的隔离观察。
      (六)金华市临床检验中心:负责临床试验室(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负责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对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类
      本预案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是指病原微生物感染性材料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运送、储存等活动中,因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非蓄意破坏)或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意外丢失等造成人员感染或暴露,或造成感染性材料向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外扩散的事件。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为重大生物安全事件、一般生物安全事件和生物恐怖事件。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保存的《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或泄漏,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有可能进一步扩散;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名录》规定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三)生物恐怖事件
      本预案中生物恐怖事件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施或菌(毒)种库(或保藏设备)被蓄意破坏;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及其他感染性材料被盗、被抢;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故意播撒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出现不明原因或人为造成的火灾、断电、爆炸事故;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的蓄意投放病原微生物事件及其它可能涉及生物恐怖的事件。
      四、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向所在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厅,必要时,还需同时上报所在辖区公安局和国家安全部门。
      市、县(市)卫生局在接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初步判断事件级别,并立即组织实施现场处置,采取救援、洗消防护等相应处置措施,配合省卫生厅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对于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名称、实验室名称、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病原体名称、涉及的地域范围、感染或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发病者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事件的发展趋势、下一步应对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
      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或生物恐怖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上级部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处置程序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周围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人员的名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
      (2)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核实事件信息;初步认定事件等级;组织现场救援;立即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积极配合省卫生厅专家组或在省专家组指导下进行现场采样和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配合省卫生厅专家组对感染人员及疑似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给予预防性用药;对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当事件已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2、事件结束
      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造成的感染者已妥善治疗、安置;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新的病人;明确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得到控制。经省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信息发布
      事件信息由省卫生厅统一负责对外发布。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1、现场调查与处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对被感染人员进行医学观察;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封闭、隔离;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有相关疫苗的进行预防接种;配合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2)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处置组进行现场采样、流行病学调查;调查丢失或泄露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等信息;追踪丢失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去向。
      做好感染人员治疗服务工作,对在事件发生时间段内进出实验室人员及感染者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和追踪。
      根据事件涉及病原微生物类别组织相应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事件发生原因以及存在的生物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指导和评估意见,制定改进措施以及必要的培训计划。将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上级部门。
      2、事件结束
      被感染人员得到有效治疗;受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在最长的潜伏期内未出现感染者。
      经专家组评估确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生物恐怖事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生物恐怖事件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
      各有关单位接到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人群中发生生物恐怖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所在市、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和省卫生厅报告,由公安机关的反恐怖机构负责全权处理,卫生部门做好配合。
      生物恐怖事件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应急队伍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保持通讯畅通,对小分队成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使其熟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报告程序和处置方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要确定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关键岗位须安排值班。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小分队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负责人及技术骨干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原因分析;参与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污染范围的划定;迅速有效地处理生物安全事件、及时报送有关生物安全事件的信息。
      (二)储备相关物资和装备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实战需要,储备必要的现场防护、洗消、排污和抢险救援器材物资;做好医护人员、床位、救治设备和应急药品、疫苗的准备;配齐必要的采样、取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储备足够的与风险水平相匹配的手套、防护装、实验用鞋、口罩、帽子、面罩等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生物安全柜、高压蒸汽灭菌锅、一次性接种环、螺口瓶、微生物样本及废弃物运送容器、运输工具等安全设备。
      (三)各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通过培训或演练使相关人员掌握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相关人员技能培训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实验室设立单位须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知识与技能专题培训,内容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的法规、政策、标准;本单位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程序和工作要求;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安全保障措施原理;相关人员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职责和操作技能等。
      七、附则
      (一)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送金华市中心医院(传染病医院)救治;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送金华市中心医院(传染病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二)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送各市、县(市)综合性医院传染病科救治;一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疑似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送各市、县(市)综合性医院传染病科进行医学观察。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不得从事涉及《名录》规定的第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三)名词术语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如:埃博拉病毒、拉沙热病毒、马尔堡病毒、黄热病毒等(详见《名录》)。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如口蹄疫病毒、汉坦病毒、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艾滋病毒(I型和II型)、乙型脑炎病毒、西尼罗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结核分枝杆菌、鼠疫耶尔森菌等(详见《名录》)。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如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毒、腺病毒、肠道病毒、甲型肝炎病毒、乙型肝炎病毒、麻疹病毒、金黄色葡萄球菌、伤寒沙门菌等(详见《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