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329943362P/2012-00710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卫生局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护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12-12-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金华市卫生局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护应急预案

    日期:2012-12-14 14:20:45 来源:市卫生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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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护社会稳定,提高和加强安全事故的统一指挥效率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金华市重特大突发事件医疗卫生应急处理预案》要求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金华市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经营户。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分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和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护应急处理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救护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吴康良(市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宣安平(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国彪(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玲玲(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李杭伟(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
              董晓华(市卫生局防保处处长)
              应朝华(市卫生局法监处处长)
              陈晓亮(市卫生局医政处副主任科员)
              吴位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王晓云(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陈安心(市中心血站站长)
              张家敏(市中心医院副院长)
              邵建萍(市中医院副院长)
              蒋国桢(市人民医院副院长)
              范伟荣(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吴益夫(广福医院副院长)
              陈建生 (文荣医院副院长)
      第六条  救护领导小组具体职责:为政府提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工作的建议;协调、指导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和检查日常性毒性鉴定和医疗准备工作,确保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医疗救护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  救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毒性鉴定组和医疗救护组。
      办公室职责:保持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沟通,并与相关单位配合实施,因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固体、易燃液体、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引起的安全事故协调工作,调查处理,事故上报,并落实领导小组指示、决定、安排。
      毒性鉴定组: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依照国家标准和鉴定办法,客观、科学的对各种危险化学品进行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书。
      医疗救护组: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前、后各项医疗准备和紧急救护工作,具体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器材、设备,针对性进行相关技能和个人业务知识的专业培训,定期组织模拟演练,制定管理制度和救护工作方案。
      第三章  事故的报告
      第八条  各县(市、区)、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及知情者若发现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将事故单位地址、地点、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报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同时向救护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救护领导小组收到金华市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毒性鉴定组和医疗救护组相关人员,在30分钟内出发,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毒性鉴定及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条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有关主管人员、知情者,不得隐瞒、谎报、迟报有关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救护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开辟医疗救护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救护领导小组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工作人员及必要的防治药品、生物制品、器械、车辆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在基层的,县(市、区)卫生局应迅速组织力量配合施救。
      第十四条  积极参与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善后处理,事故调查,开展与健康相关的灾害后果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事故现场实行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援救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救护领导小组应将所有资料归档,并将事故处理情况收集、汇总后上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