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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4-08-06
主动公开

朗读
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含义乌市),市本级各医疗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金华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价格管理办法》(金价费〔2005〕132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卫生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日
金华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0〕239号),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下放地方管理的医疗服务价格目录的通知》(浙价费〔2001〕164号)、《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关于规范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7〕345号)以及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浙卫发〔2000〕71号、浙价费〔2000〕10号、浙财综〔200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范围内(不含义乌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床位费)管理。
走廊加床、婴儿床、气垫床、传染病房、陪客躺椅、层流床罩、层流洁净病房、中心监护病房、特殊防护病房、急诊观察室、留观床等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每床日最高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院病房的建设年代、设施配备配置等实际情况下浮,按申报核准程序报同级价格、卫生部门核准后执行。高档特需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 普通病房按照病房装饰及面积、设备设施配置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4类病房。分类条件详见附件1。凡病房设施设备陈旧老化、质价不符的,相应降低类别等级。精神病房的设施设备条件可适当放宽。病房床位条件和数量必须经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审核。
第五条 各医疗机构应合理设置床位类型,做到既能满足高收入层次病人的需求,又能保护低收入层次病人的利益。各医疗机构三人间及以上床位设置的比例不得低于总床位数的70%。
第六条 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应坚持自愿的原则,在床位条件许可情况下由患者自愿选择,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指定病人入住高档次的病房。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二)与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有利于鼓励医疗机构改善住院条件;
(四)反映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分流病人;
(五)根据病房档次、设施设备及服务质量的不同,保持各类病房床位价格的合理差价。
第八条 制定普通病房床位价格要综合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病房床位的平均成本及设施设备配置情况、医疗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区域内价格水平等因素。
第九条 病房床位成本包括:房屋和设备设施折旧费、维修(护)费、医疗固体废物处置费、污水处理费、病房水电费、大病历费、一日清单费、消毒费、清卫费、护工费、病人服装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条 普通病房按不同类别制定相应的最高床位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2。实行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疗机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房类别设置条件的要求配备相关设施设备及生活用品,已经确定病房分类价格等级的,不得随意减少设施设备、降低服务质量。
普通病房配备的设施设备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价格、卫生部门在核定具体床位价格时,应在相应病房床位分类价格的基础上作适当核减。
第十二条 病房使用空调时,降温和取暖费用不计入病床成本,医疗机构可在床位价格外另行收取空调费。空调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病房床位价格计算以天为单位,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即不论何时入院或出院,入院的当天算一天,出院的当天不计算天数。
第十四条 病房原则上不允许加床,因特殊情况确需加床的,该病房床位价格按加床后的同等级同类型床位价格计收。
第十五条 高档特需病房床位价格按《浙江省医疗机构开展特需服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后执行,备案表见附件4。二级及以上医院高档特需病房床位数控制在医院总床位数的10%以内,一级医院不设高档特需病房。
高档特需病房要求每间单人或双人,家庭化病房以间为单位,有单独卫生间,并按高于基本医疗规定要求配备医护人员和设备设施、物品,提供高层次、高质量的服务。陪同人员不得收费。
高档特需病房床位费不属于基本医疗范畴,不享受国家规定的报销政策。病房必须有明显的特需标志。
第十六条 申报新建、改建病房床位价格,各医疗机构应在病房投入使用前15个工作日按申报程序报价格、卫生部门,并提供下列资料:
1.核定病房床位价格的请示及申报表(见附件3);
2.新建改建病房立项审批文件;
3.新建改建病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病房房间面积、结构、床位数及布置图;
5.病房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6.运行维护成本费用测算情况等。
第十七条 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及申报核准程序。市本级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由各医疗机构将申报资料上报市价格、卫生部门,经市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市价格部门核准。
县(市、区)普通病房床位价格,由医疗机构将申报资料上报当地价格、卫生部门,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价格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核准,并抄报市价格、卫生部门。
第十八条 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管理员,加强对床位费的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实行明码标价,在医院明显位置公布各类病房设施设备配置状况、服务内容和床位价格,自觉接受价格、卫生部门和患者的收费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