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日期:2018-09-20 15:28:02 来源:​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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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性医学教育形式。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浙卫发[2002]第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浙继委发(2007)07号)、《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金华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技人员。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地、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或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推广项目四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类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金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2)金华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会议项目。

  4、推广项目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医药卫生学(协)会申报,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的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医学伦理、医患沟通等),由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基层卫技人员培训项目)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种。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授予Ⅰ类学分。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初级人员: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不含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及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每年必须获得Ⅱ类学分不低于20学分。

中、高级人员:

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五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其中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不超过50%),Ⅱ类学分75-100学分。

  2、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从2008年开始,年度计算的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五年内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正高人员:按省继教办规定。  

  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七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参加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者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5)专题讲座全程参加听讲者授予3学分。

  (6)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八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4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2)参加市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①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学分;

  ②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③大会例题交流论文,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到会交流);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执行。自学结束后,写出综述,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由本单位主管继续医学教育的部门组织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刊物类别  

第1作者  

第2作者  

第3作者  

国外刊物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刊物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省级刊物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地(市)级刊物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内部刊物  

2学分  

1学分  

1学分  

  4、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  

1 

2 

3 

4 

5 

国家级课题  

10学分  

9学分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省、部级课题  

8学分  

7学分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市、厅级课题  

6学分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市卫生局或区、县(市)级课题  

5学分  

4学分  

3学分  

2学分  

1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计算。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按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计算。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主讲人可授予2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或到外单位零散进修,一年中累计时间不足6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按每月授予4学分计算。

  以上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授予。

  11、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活动,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所有卫技人员每年完成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学分不少于2 分,内容: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团队合作等职业素养教育。 

第九条 凡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和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第五章 学分证发放

  第十条 国家级、省级学分证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学分证由金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学分证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办理。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内容、学员名单、学员考试成绩到项目公布单位申请学分证,经项目公布单位审核同意,发给学分证,学分证须经项目公布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与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所发学分证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鉴方能生效;参加在外省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事先经所在单位职能科室同意,并提供外出学习的有关材料,所获学分经审查后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停办2年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我省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要求,严格管理,规范举办。在招收学员时,应按照“专业对口、按需施教”的原则,三级学科项目学习班只限于招收本学科或与本学科密切相关学科的学员,原则上不得跨二级学科招收学员。

主办单位要注重把好教学质量关,严格依照项目公布时所规定的教学时数、教学内容、任课教师、授予学分标准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认真组织项目活动,严格考试和考核,不得随意变更任课教师,随意压缩教学时数。不得借用公布项目的名称举办其他内容的学习班。严禁项目流于形式,杜绝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现象。

  第六章 学分登记

  第十五条 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学分登记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职能科室负责登记,学分登记后应在学分证上加盖“已登记”图章及登记日期。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学分证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职能科室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赴外省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所获学分证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由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在金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于每年11月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金华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监督与指导,负责核发市级学分证,审核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等工作;各区、县(市)卫生局及继续医学教育分中心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监督指导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学分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档案建设、学分登记、合格证的申领和发放以及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