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GC24-2019-0002
金卫〔2019〕30号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提升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为配合实施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现将《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专项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2019年5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专项
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善“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经费补偿机制,切实增强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8〕65号)、市政府《金华市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金政发〔2016〕53号)、《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金卫〔201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目标要求,通过5年努力,加大基层人才培养力度,市区每万名城乡居民拥有4名左右合格全科医生,其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比例达到20%,到2020年本科以上全科医生达到50%,全科医生队伍满足高水平建设健康金华的需求;进一步完善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保障“20分钟医疗服务圈”可及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配设备配置到位率保持在85%以上;依托市级医院学科和专家优势,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慢性病联合门诊,支持基层市级特色科室做大做强;全面建设基层数字化全科门诊、预防接种门诊、健康体检中心,提高基层服务效率,慢性病诊间随访率达到30%以上,促进医防融合和有序诊疗。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主要按基层人才培养、基本建设(含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常规医疗设备(含巡回医疗服务车)更新及其他能力提升重点工作等方面分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补助范围和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补助对象为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政府举办的符合卫生区域规划设置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纳入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从2019年起每年安排市区基层医疗卫生能力提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2000万元,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结余滚存使用。各区财政要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投入,每年安排相应的专项补助经费,用于健全市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增加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供给。
三、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基层全科医生培养补助。继续扩大全科医生数量,优化全科医生结构,学校录取并签订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等专业本科的定向培养学员,按5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凭定向培养协议),加强全科专业定向毕业生履约监管,并对违约处理办法进行约定,保证到岗率达到95%以上。5年内各区通过转岗培训或招聘方式,每新增1名注册全科医生(包括中医全科医生),专科学历一次性补助3万元,本科学历一次性补助5万元。
(二)基层卫技人员培训补助。鼓励各区对管理骨干、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医技人员等中青年业务骨干到省、市级重点医院或全国领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进修,力争通过5年时间,对市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主要岗位人员轮流培训、进修,按市内1000元/人/月、市外2000元/人/月予以补助(凭结业证书),保障培训、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市卫生健康委制定培训方案,报市财政审核,按照实际培训人员标准费用补助。
(三)上级专家下沉基层补助。支持市级专家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联合门诊或病房服务,鼓励市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与省、市级医院协助发展,做强做大,通过“传、帮、带”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下沉专家按中级300元/半天、副主任医师400元/半天、主任医师500元/半天予以补助,省级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下沉市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按1000元/半天予以补助。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补助。继续改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环境,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区发改部门立项的新(迁、扩、改)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项目总投入应在100万以上,根据当年市区投资总额,按各区占比予以补助,补助比例最多50%,单个项目最多补助500万。城市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站租赁按实补助50%,每站不超过6万。
(五)规范化村级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补助。在区级自评达标基础上,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抽查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且产权属于政府或集体的村卫生计生室(站),原则上实行以奖代补,按原址改造提升每家3万元的标准补助,新建(迁址)的规范化村卫生计生室(60平方米以上)补助10万,用于村卫生计生室(站)改善就医环境、完善设备配置、加强人员培训等。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规医疗设备更新补助。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的通知》(浙卫发〔2017〕104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4〕146号)文件精神,卫生院的常规医疗设备及巡回医疗服务车按需进行更新采购,各区按医疗设备及巡回医疗服务车统一补助标准汇总上报,市财政依各区实际采购金额占比予以补助。在与市区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前提下,各区对医疗设备规格型号可根据医疗业务发展自行决定,超过购置标准部分由区财政或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决。
(七)基层医疗能力提升重点工作以奖代补。支持基层住院服务标准化建设,重点加强常见病、慢性病、老年病等住院服务能力建设,以2018年为基数,各区每年增加的住院人次,按500元/人次予以补助。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门诊、预防接种门诊、体检中心”数字化建设,每年以区为单位,按照年度创建计划,对完成“全科门诊、预防接种门诊、体检中心”数字化建设且评估达标的,按每项建设内容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各区根据建设完成情况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适度调整。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创建促服务,对创建成为国家级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单位一次性补助10万元,创建成为省级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单位一次性补助5万元。创建成为市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的单位,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适时给予其他专项补助。
(八)基层医疗卫生信息化补助。根据上级信息化工作要求及市区基层卫生信息化需求,对软件系统开发、硬件设备采购及网络升级维护进行补助。
四、资金审批和使用程序
各区卫生健康局根据本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每年将使用补助资金的项目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各区补助资金的项目相关数据审核情况和考评结果,按照本办法规定核定市对各区转移支付资金。各区财政、卫生健康局收到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方向,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
五、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
(一)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各区卫生健康局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适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使用不规范的区将责成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实到位。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二)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各区卫生健康局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
本办法自2019年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