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金华市中心血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血站治理现代化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中文名称为“金华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市中心血站”),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1368号。
第三条 市中心血站是经中共金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市中心血站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市中心血站的宗旨: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安全有效血液。
市中心血站的业务范围:血源组织,血液采集,临床用血提供,献血法宣传,血液质量保障,输血技术指导、培训。
第五条 市中心血站登记管理机关为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中心血站“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 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七条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市中心血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优配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
(三)审核市中心血站章程草案。
(四)监督管理市中心血站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其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义务:
(一) 支持市中心血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中心血站行使自主权 的行为。
(二) 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市中心血站提供稳定增长的举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举办保障条件和 必要的政策支持,保证血站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三) 负责规划和实施本市采供血体系建设,支持与引导市中心血站发展,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市中心血站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
(四) 维护市中心血站合法权益,保障市中心血站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市中心血站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 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奖励、荣誉,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 知悉市中心血站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员工依法依规享有晋升、聘任、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终止用人合同关系、国家法定假期等权利,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职工的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中心血站各项规章制度。
(二)践行市中心血站宗旨,维护市中心血站利益。
(三)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水平。
(四)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中心血站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 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 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 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条 市中心血站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紧密围绕市中心血站工作, 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无偿献血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 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党支部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策机构。市中心血站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听取党员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市中心血站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市中心血站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党支部书记的职责:
(一) 在市卫健委党委领导下,主持血站党支部的全面 工作,是血站党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二) 按照党章规定,指导血站管理团队贯彻落实党的 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血站员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 针政策。
(三)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定期召开党支部会、民主生活会、支部书记例会、民主生活会、支部书记例会,研究和部署工作。
(四) 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血站文化、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五) 依照有关规定监督血站党员干部的职务和执业行 为,抓好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思想素质 和工作作风。
(六) 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任人唯贤,知人善用,加强对干部的培养、教育和监督工作。
(七) 参与、审议血站重大事项和大额开支,保证政务公开。
(八) 组织规划血站党务年度计划,督促检查党支部工 作。
(九)协调好党、政、工、妇、团、民主党派的关系。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十一) 因公外出或缺勤时, 党支部书记可授权副书记、 支部委员代为执行上述职责。
第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 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六条 市中心血站设站长1名, 副站长3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中心血站建立站长办公会议制度,正式参 会人员为站长、副站长。根据会议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站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 传达和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市卫生健康委的指示、决定。
(二) 讨论决定市中心血站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 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事项和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市采供血机构、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 研究市中心血站内设机构设置与变动等事项;审议市中心血站大额资金开支;审议涉及干部职工福利等重大 事项。
(四) 审议拟上报市卫生健康委的地方性采供血相关法规、规章草案。
(五) 审议市中心血站反腐纠风及重大活动的组织领导 机构、工作方案和措施;市中心血站“三重一大”事项监督检查、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情况及责任追究;重大案件查处情况通报及违法违纪人员处分事项;驻委纪检组交办的重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督办件办理情况。
(六)研究需要提交站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 项。
第十九条 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 办公室会前向血站领导征询提交议题的意见。有关科室应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交会议讨论的书面材料。有关研 究事项涉及其他科室的,应在会前进行协商,并向会议提交协商意见。
(二) 根据收集的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拟订会议安排计划,报站长审定后,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
(三) 每项议题一般先由职能科室汇报,分管领导补充意见,提交会议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提出统一意见。
(四) 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
(五) 严格执行会议纪律。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 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记录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
(六) 办公室负责收集、登记每次会议的记录和汇报材 料,并做好归档工作。
(七) 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凡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纳入督办程序,各有关科室都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站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 证和风险评估。
站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 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站长办公会议由站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 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 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结合宗旨、 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
构。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管理团队成员职责:
(一)站长职责
1.站长是市中心血站法定代表人,在市卫健委的领导下,全面主持血站采供血业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2.组织规划全市采供血工作并实施,组织指导全市采供 血业务。
3.组织实施血站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 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质量控制,定期向职代会报 告年度工作,听取意见。
4.监督和检查管理团队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副站长的 工作报告。
5.组织建立健全血站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查执行 情况,保障血液质量安全。
6.根据血站发展情况,依法依规组织血站员工任免、晋 升、调配、聘任、奖惩等工作。
7.组织管理血站经济与审计工作,审批财务预算、决算。
8.代表血站签署对外合同及协议文本,代表血站处理对 外事务。
9.支持工会、共青团、 妇委会、民主党派等组织的活动,充分发扬民主,广纳群众意见和建议。
10.完成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11.因公外出或缺勤时,可授权血站管理团队其他成员代为执行上述职责。
(二)副站长职责
1.根据血站管理团队分工决议,协助站长分管采集、检 测、分离、供应等业务及质量控制、临床用血、献血宣传、行政、设备、信息、后勤、保卫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分管工作并掌握相关工作动态。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督促、检查全市采供血机 构业务工作,落实全市采供血工作各项指标。
3.参与、审议血站重大事项和大额开支。
4.负责审议分管工作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考核。
5.完成站长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6.坚持民主议事制度,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设置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市中心血站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市中心血站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 次,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的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中心血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审议中心血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方 案、重要规章制度等,并作出决议。
(二) 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职工奖惩条例、奖金分配办法、劳动保护方案、职工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 配合上级部门,民主评议、推荐、监督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四) 征集、整理提案,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监督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中心血站实行站务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员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血站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中心血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市中心血站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实行 全面预算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科学、规范 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实行财务监督,完善经费使用,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市中心血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 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中心血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中心血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的相关情况应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市中心血站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血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站长办公会议或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市中心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 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 事项不一致的。
(三) 章程与实际工作不符的。
(四) 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 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市中心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市中心血站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站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及以上表决通过,并报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金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市中心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金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市卫健 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 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中心血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卫健委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市中心血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中心血站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中心血站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金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金华市中心血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