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 为落实《卫生部关于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卫医管发[2009]95号)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在公立医院施行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 预约诊疗服务工作由主管门诊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在门诊部主持并协调下进行工作。预约挂号由挂号室直接承担。财务处、信息科、综合办等协同落实管理工作,并通过网站、显示屏、公示栏负责对外宣传。
<三> 凡门诊医师因故不能到位时应指定专人接替。
<四> 出院病人需随访观察者由专科门诊医师或病区医师进行预约诊疗服务。
<五> 不论是初诊还是复诊病人,都可直接到医院或电话、医院网站进行联系,指定专科医师,预约门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