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案件还原
2022年5月,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线索,对辖区内一家生活美容店进行监督核查,发现该美容店正常对外营业,但不能出示《卫生许可证》。经调查,发现该店未取得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活美容经营活动情况属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婺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美容店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还原
然而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却忽然“消失”,不仅美容店关门停业,经营者金某也信息不回,下落不明。
执法人员先后通过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送达后六个月内,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也一直未缴纳罚款,经执法人员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
对此,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11月,经法院审查,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执行,决定对经营者金某采取冻结名下账户、划拨存款、将其列为失信人等措施。同时,法院在对当事人进行财产查询后,发现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经营者金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郑重提醒
执法人员郑重提醒,经营者在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用人单位等各领域从业,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执业。经营者有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应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人员,将面临加处罚款、上失信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风险,请勿存侥幸心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