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以案释法】不生产消毒产品,企业还是被处罚!
某公司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
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案
案情摘要
近日,东阳市卫生健康局接到市民反映:东阳市某公司销售的第二类消毒产品“抑菌洗手液”存在包装标签未标注抑菌有效成分及含量、未进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等情况。
卫生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及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询问,查实该“抑菌洗手液”为东阳市某公司委托已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石家庄某日化有限公司生产,并通过线上平台销售。而东阳市某公司作为产品责任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对该“抑菌洗手液”在首次上市前进行卫生安全评价;2、经营销售的该“抑菌洗手液”产品包装标签上未标注抑菌有效成分及含量。
卫生执法人员当场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东阳市卫健局对该公司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规定,国产产品责任单位为生产企业,委托生产加工时,产品责任单位特指委托方;《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规定,该“抑菌洗手液”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规定,抗(抑)菌剂的包装标签应标注产品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
该公司虽不是“抑菌洗手液”的生产厂家,但作为委托生产加工方即该“抑菌洗手液”的产品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01
《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第二条第二款
Law
第一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灭菌剂和灭菌器械,皮肤黏膜消毒剂,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安全、有效的消毒产品,包括除第一类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学指示物,以及带有灭菌标识的灭菌物品包装物、抗(抑)菌制剂。
第三类是风险程度较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除抗(抑)菌制剂外的卫生用品。
02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Law
抗(抑)菌剂的包装标签应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剂型;主要有效成分及含量;抑制或杀灭微生物类别;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进口产品除外);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