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容小觑

日期:2025-07-16 15:51:34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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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4929,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的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村卫生室有医生1人,有医疗废物专用箱,但无相关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当日,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以该村卫生室涉嫌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为由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确认该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违法。鉴于该村卫生室认识错误到位,立即整改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依据《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所列情形,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健康局对该村卫生室做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处罚条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医疗废物含有大量的病毒、细菌,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和生物毒性,若处置不当,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医疗机构务必重视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工作,建立并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流程。同时,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医疗废物管理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