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MB1647017K/2025-1010499202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5-12-29

  • 《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6-03-04 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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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近年来,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成为激发市场活力、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共识。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要求政府创新优化监管方式,明确在行政执法中全面推广非强制性手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提出细化量化“应当或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等五阶次裁量的要求。

    (二)目的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领域(包括疾控领域,下同)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准确适用法治原则,公正合理实施行政处罚,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推进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

    2.《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5年3月1日)

    3.《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5年4月1日)

    二、文件主要内容

    《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文共六部分,包含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2025年)》。

    第一部分:阐释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核心内涵,为后续条款的适用提供清晰的理论框架。

    第二部分:立足行政处罚的法定性、公正性与合理性要求,明确三项依法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核心适用原则,为裁量权行使提供根本遵循。

    第三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将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进一步区分,明确实施从轻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节。明确实施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通用规则。

    第四部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分类列举与条件细化,明确减轻、从轻裁量情形的常见适用场景;对《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十一条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部分常见情形进行分类列举与条件细化,增强实践操作性。

    第五部分:聚焦罚款这一最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细化减轻、从轻、从重裁量情形的具体规则,统一执法标准。

    第六部分:从确保公正执法、规范工作程序、动态清单管理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实施意见》落地见效。

    (二)附件主要内容

    附件《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适用情形清单(2025年)》制定了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公共卫生和职业卫生等4个专业共20个违法事项的从轻、减轻等行政处罚常见适用情形清单,明确了其适用条件、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等。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人:倪胜、陈垚

    联系方式:0571-87709395,0571-81053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