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329943362P/2019-01739

  • 主题分类:

    医保类,卫生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字号:

    金卫〔2019〕86号

  • 成文日期:

    2019-12-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7-2019-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印发《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12-23 09:37:06 来源: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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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GC67-2019-0003

     

     

     

    金卫〔201986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健局、医保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金政发〔201845号)文件要求,现将《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202011日起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之前各地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19 10 28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机制,构建合理有序的分级诊疗体系,形成有序的转诊网络,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63号)和《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金政办发〔2015156号)、《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金政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合理控制转诊率,完善分级诊疗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未来3年,每年县域外转诊率低于10%、市外转诊率低于5%,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向下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到2022年,全市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基层就诊率达到65%以上。

    二、工作措施

    本意见适用金华市内门诊和住院,金华市外就诊按《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金华市区及各县(市)(以下统称县域)根据本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确定本县域住院诊疗目录:包括基层首诊目录、下转目录和不轻易外转目录、外转目录,并报市卫健委备案。

    (一)转诊原则

    1. 基层首诊。市区二级乙等及以下的医疗机构、县(市)主城区二级(不含)以下的医疗机构及主城区外二级及以下的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其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开展家庭医生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为主要首诊医疗机构。

    2. 双向转诊。按照医生建议、患者选择、逐级转诊、合理就诊、保障安全的原则,规范有序开展双向转诊。遵循本县域首诊医疗机构本县域县(市)级医疗机构市内三级医疗机构的转诊程序。基层首诊目录、不轻易外转目录内的疾病原则上不转诊到县域外就医。

    属于县域下转目录的疾病,或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非急性康复期患者要及时向下转诊,下转时可越级转诊。

    3. 急慢分治。在确保患者医疗安全、有效、合理的前提下,依据患者病情的复杂程度、诊治难易程度和风险程度,实行急性病、慢性病分级诊治。

    4. 上下联动。加强由三级医疗机构牵头,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参与的紧密型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之间上下联动和对口帮扶。

    (二)转诊对象

    1. 参加市内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按参保地确定所属县域。

    2. 县域基层首诊目录内的疾病患者,到市内其他县域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属于转诊对象。

    县域不轻易外转目录内的疾病患者,到市内其他县域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原则上不属于转诊对象。因病情确需到市内其他县域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由所属县(市)指定医院(原则上为1家,市区为市中心医院)确认是否属于转诊对象。

    县域外转目录内的疾病患者,到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属于转诊对象。

    3. 孕产妇、严重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患者跨县域就近选择三级医疗机构直接住院治疗,急危重症患者直接到三级医疗机构(急诊室)住院治疗,属于转诊对象。 

    (三)转诊流程

    1. 患者在市内门诊、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2. 患者在县域外市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收治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当日,将入院诊断、户籍地等住院信息输入到市医保结算系统内;患者所属县(市)指定医院应在3日内,在市医保结算系统中确定其是否属于转诊对象。其中,医保退休人员在户籍地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参照转诊对象管理,由收治医疗机构在市医保结算系统中进行确定。

    3. 三级医疗机构收治跨县域就医的孕产妇、严重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危重症患者时,要严格掌握患者的病情界定,对符合转诊对象规定的,应在患者入院当日在市医保结算系统中确定其属于转诊对象。

    4. 医疗机构向下转诊患者的,应在患者出院当日在市医保结算系统中输入收治该下转患者的下级医疗机构等相关信息。患者应在出院3天内到该下转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5. 在同一个医共体内,首诊医疗机构向上转诊住院患者的,应在患者出院当日在市医保结算系统中输入上级医疗机构等转诊相关信息;上级医疗机构向下转诊住院患者的,应在患者出院当日在市医保结算系统中输入下级医疗机构等转诊相关信息。患者应在出院3天内到上转或下转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四)转诊待遇

    1. 跨县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比例报销。

    2. 跨县域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属于转诊对象的,按规定比例报销,不属于转诊对象的,报销比例下降10%,下降报销比例的个人负担部分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

    3. 在市内慢性病种门诊、普通门诊,报销不设立起付线。

    4. 市内住院患者因同一疾病下转住院(出院3天内),按一次起付线计算,起付线按较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确定。

    5. 在医共体内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出院3天内)的住院患者,视为一次住院,不重复计算起付线,起付线按较高等级医疗机构标准确定。

    三.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建立分级诊疗效果评价和考核体系,落实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分级诊疗制度;严格实行首诊责任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切实加强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促使医疗行为更加规范。

    2. 落实各项保障。市、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要根据自身县域位置、服务能力等情况,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形成相对稳定、紧密衔接、便捷畅通的双向转诊渠道。加快县域医疗卫生信息化平台建设,积极建立双向转诊和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网络。二级及以上医院应成立双向转诊办公室,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要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向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远程会诊、病理诊断、影像诊断、超声诊断、心电图诊断、远程培训等服务。

    3. 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做好转诊工作,基层或下级医疗机构可以监督、检查上级医疗机构办理的转诊手续。对于医疗机构不遵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患者转诊、转院义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诫勉和通报批评,对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问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由医保部门按基本医保定点协议处理。

    4. 强化宣传引导。加强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医务人员分级诊疗的意识,主动参与分级诊疗工作。开展住院的医疗机构,要在住院手续办理前书面告知患者报销政策。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促进患者树立科学就医理念,提高科学就医能力,合理选择就诊医疗机构。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拥护,为顺利实施分级诊疗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印发  

    《关于印发金华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金卫〔2019〕8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