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329943362P/2022-00250

  • 主题分类:

    卫生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 文件字号:

    金卫〔2022〕122号

  • 成文日期:

    2022-12-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7-2022-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2-12-23 16:10:42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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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GC67-2022-0003


    金卫〔2022〕122号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

    发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16日


    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21〕3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深入推进我市医养结合工作,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

    (一)推进医养结合机构建设。落实《金华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金卫〔2020〕29号)精神,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鼓励养老机构建设医疗机构,引导养老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设立医疗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机构,或在养老机构设立分院或医疗服务站,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等养老扶持政策。支持国有企业、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各地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将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联体(医共体)管理,与牵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等建立双向转诊机制,提供一体化、连续性服务,实现医养服务资源的高效协同。到2025年,各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康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逐条标注〕

    (二)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供给。各地要推动社区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扶残助残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布局、资源共享。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积极推广磐安大盘山医养中心医养模式,新建或改建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与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体化或毗邻建设,集医疗、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服务。新建的“未来社区”,须建设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到2025年,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在院内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数量不少于30家。(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市医保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鼓励未设置医疗机构的或医疗卫生服务弱的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确保入住老年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健康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将上门医疗服务向养老机构拓展,为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服务。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规范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23年,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和医疗机构的签约率为100%。(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四)积极提升居家医疗服务。建立完善居家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和工作流程,明确相关政策。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推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实施,加强老年病预防和早期干预。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重点为签约参保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做好“五个一”(一个专业医护团队,一份老年人健康档案,一次年度免费健康体检,一个年度健康管理方案,一个慢性病长处方)保障,为居家失能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四项重点”(家庭病床、家庭巡诊、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提升化解风险能力,相关的医疗机构应为上门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责任险以及配置工作记录仪、定位追踪和一键报警等装置,为医务人员提供保险保障。(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金华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老年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市老年医疗中心建设和县(市、区)老年健康指导中心建设,提高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能力。支持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积极稳妥将部分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到2025年,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院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实现全覆盖,增设老年康复、护理床位,推进安宁疗护工作,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安宁疗护病区,2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依托“浙里康养”等智慧养老平台,促进数字技术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的深度应用,打造幸福便捷智慧健康养老生活圈。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互联网+护理服务”,支持开发智慧健康产品,鼓励配备智慧防火及紧急救援系统,并接入城市大脑。探索在所有未来社区建设“智慧健康站”,推进通过可穿戴设备和便携式、自助式健康监测等设备,重点对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开展基本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大数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医疗保障、消防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做好新冠肺炎等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要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行为及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开展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

    (八)完善多元投入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要建立医养结合专项资金,落实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保障医养结合服务顺利开展。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由政府按规定实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的,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费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收费补偿不足部分计入标化工作当量实行购买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老年医学科、安宁疗护、家庭病床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保险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开展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服务,深化完善急性后期住院“PDPM点数法”付费。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闲置的医疗床位开展养老服务,因地制宜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积极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开发适宜老年人特征相关保险产品,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金华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土地要素等支持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税费、投融资、用地等各项支持政策。各地应当根据区域内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医疗、养老等设施用地规划布局,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医养结合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优先保障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医养结合项目用地需求。允许和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医养结合项目建设。加大国有资产支持养老服务力度,支持国有企业适合养老的自有物业在符合相关规划和规范的前提下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招租方式、长租期和租赁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市资规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收入分配和价格政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收入单独核算或单列备查账管理,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供求关系、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原则上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情况,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公立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为居家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开展上门服务和院内养老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并向从事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倾斜。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老年医学、安宁疗护服务岗位医务人员待遇激励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领导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医养结合工作纳入到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将医养结合工作重点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党委、政府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要建立医养结合工作协调机制。卫健和民政部门分别牵头推进医养和康养工作。财政部门落实专项经费保障。人社部门要完善医护人员绩效分配,把医养康养服务人员技能培训按规定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范围。教育部门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职业教育等工作。发改、资源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机构设施的统筹规划、用地需求和建设指导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登记等工作。医保部门要支持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其他部门按职责推进各项工作。

    (十三)加快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浙江大学“一带一路”国际医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数理医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等各类高校以及永康卫生学校、金华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婺城区九峰职业学校、兰溪市江南职业学校、金华市稼实中等职业学校、磐安县职业教育中心等中职学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招生规模,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统筹现有资源,设立一批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医学类普通高校、职业院校等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分级分类对医养结合机构医护人员和服务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医养结合机构鼓励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增强护理人员的职业吸引力。

    (十四)推进示范带动。加强医养结合项目招商引资和宣传推介,引进和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知名度高的医养结合龙头企业,促进医养结合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研究制定评定办法,完善奖励机制,推动建设一批医养结合示范项目,选树一批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医养结合服务典型,推动全市医养结合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23年1月20日起实施。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印发

    金卫〔2022〕122号--《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