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329943362P/2023-00129

  • 主题分类:

    卫生,妇女儿童,儿童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 文件字号:

    金卫〔2023〕66号

  • 成文日期:

    2023-06-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67-2023-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印发《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6-30 16:44:13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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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GC67-2023-0001


     

     

    金卫〔2023〕66号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223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

    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为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构建以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2236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金政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认定对象为已备案的办托主体为街道社区、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等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和民办非普惠幼儿园。已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公办幼儿园、民办普惠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直接认定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收费标准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服务范围划分为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分别不高于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60%55%50%。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委托第三方经营需支付租金的,保育费收费在此限定下放宽,但不得超过城乡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6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其中公办幼儿园托育部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公益性和家庭合理分担托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普惠性幼儿园托育部保育费每学期收取一次,其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等,账目每月公布。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申请认定;民办非普惠幼儿园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费标准等。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公示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或教育局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或教育局应与拟认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协议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或教育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存。

    (四)结果公布

    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五)退出机制

    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确认。政府补助类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自愿退出普惠性或停止办托的,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生变更,需重新进行普惠性认定的,应当退回规范化建设奖励补助资金(追溯期为财政资金划拨后2年内)。因不可抗力停止办托的,奖励补助资金可不予退回。

    四、补助政策

    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金补助办法,补助范围应包含普惠托位建设补助、普惠托位运营补助等。市区统一制定示范性奖励补助标准,对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括托育机构、“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指导中心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婴幼儿照护服务驿站,不含幼儿园托班)的,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机构就高补助);对承担辖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功能的托育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每个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上述经费补助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县(市、区)财政安排。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市级将对各区予以一定补助。

    如在补助周期内,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它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如有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整改期间暂停补助资格。

    如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约定收取费用、虚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行为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已拨补助资金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追回。

    五、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具体工作机制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及结果应用等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认定管理,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县(市、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8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

             附件 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申请表.docx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9日印发


            金卫〔2023〕66号--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终稿)(1).doc

            金卫〔2023〕66号--金华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