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329943362P/2023-00196
卫生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标准
关于印发《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金卫〔2023〕94号
2023-09-27
主动公开
ZJGC67-2023-0002
有效
朗读
ZJGC67-2023-0002
金卫〔2023〕94号
关于印发《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
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卫生健康
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一、公共场所控烟
《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20修正)》
1.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及时改正的 | / |
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拒不改正,经再次提醒后终止吸烟行为的 | 罚款50元以上95元以下 | |
一般 | 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拒不改正,且不配合执法的 | 罚款95元以上155元以下 |
较重 | 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拒不改正,且存在阻碍执行公务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 罚款155元以上200元以下 |
2.对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
法律依据: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涉及3名以下吸烟人员,或无法确定吸烟人数的 | 警告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涉及3名以上6名以下吸烟人员的 | 警告,罚款500元以上1850元以下 | |
一般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涉及6名以上10名以下吸烟人员的 | 警告,罚款1850元以上3650元以下 |
较重 | 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涉及10名以上吸烟人员的 | 警告,罚款365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二、适用说明
本基准的“裁量基准”内容汇总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中,最高值包含本数,其余均不包含本数。
本文件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抄送:省卫健委法规处,市司法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印发
金卫〔2023〕94号--关于印发《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关于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