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00329943362P/2024-00086
卫生
无特定对象,无特定对象
通知
关于印发《金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的通知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
金卫〔2024〕28号
2024-03-27
主动公开
ZJGC67-2024-0001
有效
朗读
ZJGC67-2024-0001
金卫〔2024〕28号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
家庭病床服务是为保障特殊人群获取住院医疗服务而在其家中建立住院病床,由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一项医疗行为。为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工作,增强服务规范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制定了《金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做好家庭病床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推动。2024-2025年,全市每年开展家庭病床服务不少于500张。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强化协作,加强工作推动及督促指导,确保完成区域年度目标任务。
二、加强规范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居家医疗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同时要建立质量监控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的满意度等进行评估,提高服务规范度和居民满意度。
三、完善医保支付。参保患者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市内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待遇结算,不设起付标准。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年度总额预算,医保部门按每床日60元的标准折算成点数后与医疗机构结算,今后视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机构应按要求做好医保移动支付系统改造,实现“居家医保服务在线”全流程“一站式”办理。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金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家庭病床服务规范
为加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工作,增强服务规范性,制定本规范。
一、建床指征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45号)规定,建床病种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后续仍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疾病。对建床病种实行动态调整。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等六大类患者的建床指征如下:
(一)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患者的建床指征
1.脑血管意外急性期治疗后,经康复评估有明显功能障碍且有康复指征的,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机构康复的患者;
2.脑血管意外恢复期,需要进行如导管更换(留置尿管、鼻饲管、气管切开护理等)、用药指导以及日常护理需求较大的患者。
(二)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患者的建床指征
肿瘤术后及放化疗结束后需要营养支持、对症止痛、康复、增强免疫等支持治疗的患者。
(三)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患者的建床指征
高血压、糖尿病合并心、肾、脑、眼底、周围神经、下肢动脉硬化血栓等并发症,行动不便需导管更换(留置尿管、鼻饲管等)、提供用药指导以及有日常护理需求或康复指征的患者。
(四)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患者的建床指征
严重骨折、截瘫合并褥疮感染、关节置换术、其他手术后及外伤需导管更换、换药、拆线、康复的患者。
(五)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的建床指征
1.出现进食困难、大量腹水、排尿困难、体表溃疡以及恶质病、癌痛的晚期肿瘤患者;
2.出现行动困难、长期卧床产生褥疮、坠积性肺炎、深静脉血栓急性期后(一般在发病6个月后)的偏瘫患者。
(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的建床指征
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病情急性加重,因各种原因无法到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生评估后可通过口服药物缓解临床症状的患者;
2.长期卧床需要进行导管更换(留置尿管、鼻饲管等)、用药指导,或日常护理需求较大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
二、服务项目
应为适宜在家庭中开展的,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可在家中使用、非创伤性、不容易失血和不容易引起严重过敏的治疗项目、康复理疗项目及中医类项目。
(一)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患者的治疗及检查项目
1.治疗项目:对症治疗的中药饮片及口服西药、康复评定、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吞咽功能障碍评定、认知知觉功能检查、徒手平衡检查、运动疗法、作业疗法、有氧训练、单纯超声波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认知知觉功能训练、平衡功能训练、手功能训练、偏瘫肢体综合训练、关节松动术言语治疗、吞咽治疗、压力波等康复治疗;灸法、拔罐、普通针刺、头皮针、各类电刺激、推拿治疗、刮痧、穴位注射、埋针等中医适宜技术。建床费、上门服务费、清创换药、导尿、留置尿管、胃管置管、一般专项护理等。
2.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凝血功能+D-二聚体、生化常规、床边心电图、床边彩超、电解质、24小时动态心电图、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等检查。
(二)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患者治疗及检查项目
1.治疗项目:对症治疗的中药饮片及口服西药、灸法、拔罐、普通针刺、头皮针、推拿、刮痧、穴位注射、埋针等中医技术。建床费、上门服务费、清创换药及拆线、导尿、留置尿管、胃管置管、一般专项护理等。
2.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凝血功能+D-二聚体、生化常规、肿瘤标志物、电解质等检验。床边心电图、床边彩超等检查。
(三)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患者的治疗及检查项目
1.治疗项目:对症治疗的中药饮片及口服西药、普通针刺、鼻导管吸氧、清创换药、敷贴治疗、拔罐、推拿、刮痧、穴位注射、埋针等中医适宜技术等。建床费、上门服务费、清创换药、导尿、留置尿管、胃管置管、一般专项护理等。
2.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粪便常规、肝功能、葡萄糖测定、肾功能、血脂全套、凝血功能、电解质、脑利钠肽、D-二聚体、心肌酶谱、同型半胱氨酸、血糖(餐前、餐后)、尿敏感肾功能、尿微量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C肽(餐前、餐后)、胰岛素(餐前、餐后)、甲状腺功能测定、内生肌酐清除率、24小时尿蛋白、24小时动态心电图、穿戴式的检查、眼底检查、血氧饱和度、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床边心电图、床边彩超等检查。
(四)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患者的建床指征
1.治疗项目:对症治疗的中药饮片及口服西药、运动疗法、关节松动训练、单纯超声波治疗、有氧训练、作业疗法、平衡功能训练、日常生活功能评定、关节活动度评定、康复评定、贴敷疗法、灸法、普通针刺。建床费、上门服务费、清创换药及拆线、导尿、留置尿管、胃管置管、一般专项护理等。
2.检查项目:血常规+超敏CRP、尿常规、粪便常规、凝血功能+D二聚体、生化常规、DR/CT、床边心电图、床边彩超等检查。
(五)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的患者的治疗及检查项目
1.治疗项目:对症治疗的中药饮片及口服西药、肠内营养支持治疗、康复、针灸、电疗、熏蒸治疗、鼻导管吸氧。建床费、上门服务费、清创换药、动静脉置管护理、导尿、留置尿管、胃管置管、一般专项护理等。
2.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凝血功能+D-二聚体、生化常规、肿瘤标记物、电解质、床边彩超、床边心电图等检查。
(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的治疗及检查项目
1.治疗项目:对症治疗的中药饮片及口服西药、肺功能康复锻炼、鼻导管吸氧、雾化吸入。建床费、上门服务费、导尿、留置尿管、胃管置管、一般专项护理等。
2.检查项目:血常规+超敏CRP、尿常规、大便常规、凝血功能+D-二聚体、生化常规、DR/CT、床边心电图、床边彩超、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24小时动态心电图、葡萄糖测定等检查。
三、服务内容及流程
(一)建床
1.患者或监护人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申请。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病情和患者家庭环境,确定是否建床。确定建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服务规范规定,对建床对象、病种及周期等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做好登记,将《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存档,并指定责任医师、护士。上门责任医师、护士应取得执业资格并具有独立临床工作能力。
3.责任医师、护士应详细告知患者或其监护人家庭病床的服务内容、患者及监护人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
4.责任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作出诊断,并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相关流程与手续与院内住院一致。
5.医护人员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加重,应告知患者或监护人及时转院。如拒绝转院,责任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者或监护人签字。
(二)查床
1.责任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1次,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患者病情需要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
2.定期查床时应做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做好病程记录。同时向患者或其监护人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3.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3天内完成二级查床,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进行二级查床。上级医师应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三)护理
1.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规范和规章制度。
2.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预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3.责任护士应完整书写相关护理记录。
(四)撤床
1.符合浙医保发〔2022〕45号文件撤床条件的,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证,指导患者或监护人办理撤床手续,及时书写撤床记录,并将撤床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2.患者或监护人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的,需经患者或监护人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
3.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按要求存档保管。
本规范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金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金医保发〔2023〕7号执行。
附件:1.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2.金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附件1
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参保类别 | |||
经治定点 医疗机构 意 见 | 出院诊断:
年 月 日 | ||
建床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责任医生 审核意见 | 评估意见:
建床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责任医生(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建床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办审核 意见 | 审核意见:
建床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经审核后,由建床医疗机构留存
附件2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7日印发 |
金卫〔2024〕28号---关于印发《金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规范》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