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700329943362P/2019-01736

  • 主题分类:

    财政,卫生

  • 服务对象:

    事业单位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文件字号:

    金卫〔2019〕5号

  • 成文日期:

    2019-08-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GC24-2019-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8-28 17:09:53 来源: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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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JGC24-2019-0001 

     

     

    金卫〔2019〕5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

    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 华 市 财 政 局

                                 2019年215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

    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存量调整与增量引导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建立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新机制,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由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派出、并实行“人、财、物”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对其他类型的村卫生室,由各区统筹整合运行补助政策规定资金,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改革政策要求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三、补偿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一)财政专项补助

    1. 建设发展等项目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包括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含修缮)、常规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培训等经费,由区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2. 基本人员经费补助。按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计算的基本工资和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部分,离退休人员、遗属、精简人员、残疾军人等支出,由各区财政全额补助。其他人员经费由各区按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二)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经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三)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按规定的支付标准付费购买。

    (四)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统筹整合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培养培训经费、基本人员经费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以标化工作当量确定的财政付费标准和服务数量为主要依据,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纳入购买范围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在条件成熟后逐步转为由医保基金和患者个人付费购买。

    1. 项目标化工作当量的确定。参照《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参考标准》,结合市区实际,根据每个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风险和难度等因素确定。同时,根据不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化情况,制定调整系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调节。市区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参见《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附件1)、《市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当量调整系数》(附件2)。

    2. 单位标化工作当量付费标准。以2017年存量资金及市区42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为依据测算,市区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平均标准为16.5元,其中市财政承担4.8元,其余由省财政补助和区财政承担。目前各区财政实际补助水平已经高于市区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平均标准的,对高出平均标准部分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助政策,确保原有财政投入不减少,改革平稳过渡;低于市区平均标准的,3年内逐步提高到市区平均标准。

    3. 服务质量与购买服务经费相挂钩。按照《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参考指标》(附件3),以信息化为依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行绩效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重要依据。

    (五)政府购买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

    家庭医生在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之外,按照签约服务全人、全程健康管理要求,开展签订协议、健康咨询和对签约居民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干预、评估、管理,以及协调转诊、康复指导和随访等服务所需成本,按《进一步明确市区签约服务工作管理事项的通知》(金卫〔2016〕72号)规定的签约服务费予以补偿。

    四、市级购买服务资金拨付

    各区卫健部门每年年初统计上一年各项目服务数量和标化工作当量总量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根据市卫健部门审核后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增长10%为上限)及市级单位标化工作当量平均付费标准确定市级购买服务经费,采取年初按上年标化工作当量总额预付、次年结算的方式通过转移支付将资金补助到各区财政。结算方法如下:

    1. 基本医疗购买服务项目经费部分,按市区基层卫生信息系统按实结算。各区基本医疗购买服务经费=该区基本医疗标化工作总当量(各机构基本医疗标化工作当量总量×调整系数之和)×单位标化工作当量市级付费标准。

    2. 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经费部分,按照各区综合评价系数核拨。各区基本公共卫生购买服务经费=该区基本公共卫生标化工作总当量(各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标化工作当量总量×调整系数之和)×单位标化工作当量市级付费标准×该区综合评价系数(%)。

    五、配套政策

    1. 落实财政资金投入。为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用于人员培养培训、基本建设(含修缮)、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租赁、常规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补助。各区要根据深化医改总体要求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要求,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确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助资金足额到位。

    2. 设立调节资金。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定调节资金,主要用于工作量增加、成本变动等产生的合理支出、补助因服务人口稀少和其他政策性因素等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的合理支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

    3. 建立标化工作当量及财政付费标准的调整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将根据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情况、项目的服务标准、人力成本、资源消耗等变动情况、及时修订标化工作当量标准及单位标化工作当量付费标准。

    4. 统筹推进各项改革。坚持补偿机制改革与提升服务能力、人事分配、药品供应、医保支付等方面的改革统筹推进,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适应基层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要建立以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为主要依据的内部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医保对基本医疗服务的政策调节和费用补偿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准确统计数据。各区要规范各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统计口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完善服务数据生产、汇集、统计等相关管理制度,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要加快补偿机制改革相关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保证服务数据的完整、精确采集和汇总统计。

    (二)强化考核监督。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各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医务人员有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检查考核,尤其要控制不合理服务和过度服务。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测。实施补偿机制改革以后,各区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补偿资金、运行情况等进行密切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改革初期如出现工作量异常变动、机构运行严重不平衡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必要时适当调整补偿方案。改革稳定后,除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外,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调节系数等原则上维持不变。

    (四)规范收支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收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金华市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社〔2010〕222号)、《金华市区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社〔2011〕186号)同时作废。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1. 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

             2. 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

    3. 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参考指标体系

     


     

     

     

     

     

     

     

     

     

     

    抄送:市疾控中心、市妇保院、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市院、市卫生监督所、市会计核算卫生中心。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215日印发  


    附件1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docx
    附件2 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docx
    附件3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绩效评价关键参考指标体系.docx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卫[2019]5号).pdf